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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技术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那些事儿



随着当前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企业越来越多的核心资产数据化后,侵权手段也更加多样化、便捷化,包括极具隐秘性和技术性的电子侵入手段。今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明确将“电子侵入”列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本篇将从案例出发对电子侵入与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原告谷米公司为开发和运营“酷米客”APP(提供实时公交查询服务),与公交公司达成合作,在公交车上安装定位器,以获取实时公交位置数据。谷米公司所收集的实时数据不仅被用于酷米客APP运营,还被提供给深圳市交委。深圳市交委基于信息化建设工作将该实时数据提供给深圳北斗应用技术研究院开展研究工作。经深圳市交委同意,深圳北斗应用技术研究院将深圳公交电子站牌数据测试接口开放给被告元光公司“车来了”APP(提供实时公交查询服务)应用。深圳公交电子站牌数据测试接口数据包含谷米公司所收集的公交车实时数据。但相比谷米直接从定位器上获取的实时数据,谷米提供给深圳市交委的数据存在一定的延迟。为了获取更加精准的数据,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元光公司破解了谷米公司的酷米客APP加密系统,并利用爬虫技术爬取了酷米客APP内的实时数据。  


法院认为,鉴于“酷米客”APP后台服务器存储的公交实时类信息数据具有实用性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当下或将来的经济利益,其已经具备无形财产的属性。因此谷米公司系“酷米客”软件著作权人,也就对该软件所包含的信息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享有合法权益。未经谷米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该软件的后台数据并用于经营行为。且元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获得谷米公司的许可使用该软件的数据,而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进入谷米公司的服务器后台的方式非法获取数据,并用于同质产品是一种“不劳而获”、“食人而肥”的行为,具有非法占用他人无形财产权益,破坏他人市场竞争优势,有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时代,数据爬取行为极其常见。所谓爬取数据,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获取互联网站点的数据。但并非所有的爬取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与爬取行为相对应的是“Robots协议”(网络爬虫排除标准)。Robots协议是由网络信息提供者在自己的站点设置的限制爬虫收集信息的协议,为了防止爬虫过多提取信息,而通过协议告知哪些是不希望被爬取的信息。尽管Robots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仍然是国际公认的互联网领域内通行标准。因此,对于企业来说,为避免数据爬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遵循如下原则:第一,不违反Robots协议;第二,不突破网络信息提供者在系统所设置的技术保障措施;第三,不得影响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当然,爬虫技术更要遵守的前提是避免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



孙鸣翼

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法律部主任助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目前为政企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课题研究、管理保护、咨询维权、纠纷解决等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