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爬虫技术的大数据犯罪法律适用
导读
2020年1月4 日,由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省大数据科技协会、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高端论坛”在杭州召开。来自主管机关、司法、学术、产业界的领导专家和互联网法律领域上百位参会人员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会议分别围绕“网络爬虫”、“平台数据权益”、“强制收集生物识别信息”三大主题,嘉宾们的发言代表了实务界最前沿的声音,内容干货满满精彩纷呈。
在本次数据领域不正当竞争问题高端论坛中,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公安系统网络犯罪侦查取证专家吴老师,结合实际案例,深入探讨这个领域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他分享的主题为《利用爬虫技术的大数据犯罪法律适用》。
当前,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中国已成为网络第一大国。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犯罪加速向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非接触性犯罪转移,涉网犯罪数量、受害人规模和社会危害持续激增,互联网成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主战场。数字经济发展速度达到8.9%的浙江省,同时也是网络犯罪受害的大省,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我们的网络犯罪发案率已达到50%。
借助互联网非接触式的特点,各种传统犯罪的组织方式、外在表现形式、范围、影响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且持续交织、动态变化,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网络违法犯罪生态,比如利用“爬虫技术”实施的犯罪。
通过百度搜索发现,网络爬虫是一种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万维网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言下之意,网络爬虫是一个自动提取网页的程序,它为搜索引擎从万维网上下载网页,是搜索引擎的重要组成。
爬虫的原理其实非常简单,比如把页面的源代码拿下来以后进行解析,把相应的显示出来的字段的字符,比如说名字,他找到名字的搜索名字出来了,那么这个页面源代码里有名字两个字名字,后面就他的真实的姓名,就把这个东西把它提取出来,放到我的数据库里面,这就是爬虫。
爬虫技术这个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了。类似于我请一帮人帮我去买票,你说这个算不算爬虫?我觉得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爬虫,为什么呢?我本来应该自己一个人去买的,现在请一帮人帮我去买,相当于我同时开了10条线路10个通道,现在按照我们计算机说法,这就是一种爬虫,你说这个就违法吗,我请人帮我去买它是违法?这还得看买票是恶意还是善意,如果为自己回家,没有问题,如果去做黄牛就有问题。
因此,爬虫技术,本身是中立技术,是互联网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技术,就像是一把“刀”,用在好的地方造福社会,用错地方就构成犯罪。
在数据领域,主要涉及三个罪名: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大数据公司利用爬虫技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是违反正当、合理、必要原则获取数据;
2、是未开展准确明示数据获取的行为和处理;
3、是超范围使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4、非法出售提供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大数据公司在利用爬虫爬取数据的时候,绕过相关应用公司的反爬虫机制,未经应用公司许可获取、存储、利用数据的,均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大数据公司利用爬虫技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是超越授权获取应用系统的数据;
2、是将获取数据进行非法牟利。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大数据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均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打击治理,应当根除犯罪活动滋生的土壤,建议从“技术支持、资金结算和广告推广”这三个关键环节切入,比如2019年,浙江公安机关打掉一家为套路贷提供数据支撑的大数据公司当天,全国现金贷平台活跃程度下89%,效果显著。
当然,对于新兴的数据经济,打击犯罪不是根本目的,主要还是让技术服务于经济而不是破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监管过程中,综合各方面因数对行为定性,而不会一刀切从而对新兴产业造成损害。
对于新兴产业以鼓励为主,一般是先“行政处罚”,最后才可能涉“刑事”,因此,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律师,应当建议数据公司对公安机关的监管和调查积极配合、整改,避免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犯罪”。
编辑 方巧娟
主编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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