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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都挺好》中蒙太为什么一听“虚开增值税发票”就从王者变青铜
贰 N流不一致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依据吗?
叁 最高法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骗税为目的,无罪!
江苏财税人才之家
对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罪还是无罪,此前虽然有很多判例和文章,甚至最高法的个案批复认为是无罪,实践中仍不缺乏有罪判例,司法实务裁判不一,这是因为缺少一个公开权威的指引。12月4日,最高法院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提到了这个问题,相信以后能减少很多争议。
实务中“虚开”原因主要集中如下:
1、纯粹为了抵扣、骗取税款,在该类型案例中,相当部分被告人以销售发票为业;
2、平账;
3、为虚增营业额,扩大业绩,用于上市、招商、贷款等商业目的;
4、赚取开票费;
5、为提高业绩以能开票作为优惠条件;
6、自身无法开票影响业务开展,找他人代开。
以往判决有罪的案例
(2016)赣07刑终219号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吕小红在担任赣州中橙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橙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为虚增中橙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中橙公司向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含深圳市汇佰瑞科技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天津市紫瑞和商贸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唐玛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渔阳嘉合商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4份,金额合计11,959,227.48元,税款合计2,033,068.52元,价税合计13,992,296.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为虚增公司销售业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吕小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类似有罪案例:(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
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此前相关依据和观点梳理
1、2001年,最高法院答复福建湖北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集部分刑法专家进行论证,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2001]刑他字第36号)。
2、2001年,最高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明确答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虚开行为,不构成犯罪(法研[2015]58号)。
3、2004年,最高法院在苏州市召开的《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达成共识:主观上不以偷骗税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
4、2005年最高法院编辑并出版的《基层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高憬宏:现任天津高院院长;杨万明:现任北京高院院长;)阐述,“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5、2006年 刑事审判参考第49期 最高法法官牛克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之认定》观点同上。
6、2015年最高法院研究室答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法研[2015]58号)。
7、2016年11月16日,最高法法官姚龙兵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8、2017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刑事卷Ⅱ编者说明: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取证比较困难,需要仔细甄别、准确认定。一般说来,对于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其虚开的数额,按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并扣除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认定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
9、2004年,陈兴良在《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一文中,认为偷骗税款应该成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团队、刑事实务,由【擎天全税通】综合整理发布。
肆 虚开发票的14种信号8大特征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一、虚开发票的几种事前信号
1、开票时经常换单位名字,多为商贸企业;
2、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
3、公司的税务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高于90%;
4、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
5、商贸公司购进与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6、发票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7、存在大量红字普通发票、随意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以往年度的蓝字发票;
8、资金或存货周转次数平均每月超过5次;
9、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突增;
10、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12、生产能耗如电费情况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13、公司多为认缴制或者实收资本多为较低金额;
14、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二、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三、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四、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五、如何规避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会计人员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虚开发票问题,有意识地规避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
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小窍门:纳税人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交易中——银行划款,有迹可循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可再次对购进业务进行监督审查,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引起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收票时——火眼金睛,识破风险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
1、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2、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3、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4、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5、审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这“三流”是否一致,并对开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货方和收货方做对应判断。
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作重点审查。
六、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2、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3、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4、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5、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更应重点核查。
附发票查询途径
(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
(二)通过各省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
(三)通过12366语音自助查询发票。
(四)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以上方法不能有效确定虚假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持发票原件直接到管辖本企业的税务部门求助,确认发票真伪。